民事公告送達滿多久可以視爲送達?
一、民事公告送達滿多久可以視爲送達?
國內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爲送達。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6個月,即視爲送達。凡採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的,應當記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並將有關情況附卷備査。
公告送達是用公開宣告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經過法律規定的一定時間,即視爲送達。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采用。方法:將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張貼在人民法院布告欄內或公共場所,或者登報、廣播、在電視上播映。
二、公告送達的條件有哪些?
瞭解符合公告送達的要件,是正確適用公告送達程序的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爲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由此可見,採取公告送達,有嚴格的程序要求,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法院送達訴訟文書,若存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可適用公告送達。(1)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2)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至第九十一條規定的送達方式,即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人的。
爲了避免公告送達的濫用,立案時應該進行嚴格審查:
1、當事人向法院立案時,應該告知提供雙方當事人當前的詳細地址情況和聯絡方式。
2、送達時未找到被送達人或者郵寄送達訴訟文書被退回的,不可一概而論,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宜直接採取公告送達;
3、被送達人下落不明要有證據材料證實。被送達人下落不明應該有公安部門或其單位、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的證明材料予以證實,必要時要對被送達人的近親屬進行調查詢問,不能因爲起訴人主張被送達人爲下落不明而確定被送達人下落不明,採取公告送達。總之,應積極保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的實現,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儘量慎重使用公告送達方法。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告送達一般是針對於受送達的人下落不明或者是使用其它的方法不能送達的,那麼就可以依法的使用,那麼公告送達也是有時間限制性的,一般國內的案件需要在二個月,而對於國外的案件需要六個月,只要超過了時間就會視爲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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