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法律文書應當首先採取直接送達方式嗎?
一、送達法律文書應當首先採取直接送達方式嗎?
送達法律文書並不是應當首先採取直接送達方式,因爲我們國家的送達方式是比較多的。送達方式如下所述。
1、直接送達。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是送達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
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併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
3、委託送達,是指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爲送達。委託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並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實踐表明,法院採用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地離法院路途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所採用的一種送達方式。
5、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後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6、電子送達,是指法院利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現代化電子手段進行的送達
7、公告送達,是指法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發出公告,公告發出後經過一定的時間即視爲送達的方式。
二、適用電子送達的情形有哪些
新《民訴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該條款的但書內容對電子送達的適用範圍進行了界定,即起訴狀、答辯狀、上訴狀、開庭傳票、案件受理通知書、開庭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執行通知書等均可以適用;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不能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只要受送達人同意,法院應儘量使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送達。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的重大方式是比較多的,不僅僅是包括直接送達,還包括郵寄送達以及電子和公告送達。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這些的方式都是可以使用的,但是儘量採取直接送達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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