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審查起訴的區別是怎麼樣的?
一、受理審查起訴的區別
案件受理,是指原告所提起的訴訟已符合法院立案的要求。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立案審查是指《民訟法》第119條規定了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是: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審查起訴案件的受理
最高檢《規則》二百四十四條至二百四十八條規定了審查起訴案件的受理。
1、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進行審查。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計入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
2、檢察院在收到起訴意見書後,應當指定檢察人員審查以下內容:
(1)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
刑訴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1、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2、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3、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4、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1、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閱卷審查,製作閱卷筆錄。
2、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並製作筆錄。
3、檢察院對證人證言筆錄存在疑問或者認爲對證人的詢問不具體或者有遺漏的,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並製作筆錄。
特別關注: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詢問被害人、證人時,應當分別告知其在審查起訴階段所享有的訴訟權利。
一般程序最長三個半月,如果被取保候審可能是15個半月(非貪污賄賂案件)
第一百三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1個月到1個半月)
第一百四十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1個月到2個月)
刑事類的案件相對於民事類的案件要複雜的多,首先在辦事機構上來說就有很大的不同,民事類案件,只涉及到法院,是自訴案件,告訴了才處理的案件,刑事類案件不僅不要繳納訴訟費用,還涉及到公安機關還有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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