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管轄權有哪些規定?
(1)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
(2)起訴意見書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齊備;案卷裝訂、移送是否符合有關要求和規定,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是否單獨裝訂成卷等;
(3)對作爲證據使用的實物是否隨案移送,移送的實物與物品清單是否相符;
(4)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1、審查後,對具備受理條件的,填寫受理審查起訴案件登記表。對起訴意見書、案卷材料不齊備,對作爲證據使用的實物未移送的,或者移送的實物與物品清單不相符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三日內補送。對於案卷裝訂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重新分類裝訂後移送審查起訴。對於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採取必要措施保證犯罪嫌疑人到案後移送審查起訴。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採取必要措施保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後另案移送審查起訴,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受理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按照上述要求辦理。特別關注:
(1)各級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與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相適應。
(2)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爲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認爲屬於同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院或者報送共同的上級檢察院指定管轄,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
(3)上級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案件,認爲屬於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時,可以直接交下級檢察院審查,由下級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
(4)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審查起訴適用就高不就低原則。
在我國相關的案件辦理需要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案件在審理的過程中,相關的檢察院和法院都應對這類案件的管轄權進行確認。確認無誤後方可繼續相關的辦理。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和相關的案件類型,判決相關的犯罪當事人,保護我國社會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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