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中止審理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1、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案件經過中,因發生某種情況影響了審判的正常進行,而決定暫停審理,待其消失後,再行開庭審理。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限定,在審判經過中,自訴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以及案件訴訟到人民法院後被告人脫逃,招致案件在較長時間內不能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由於其他不能抗拒的原由,使案件不能繼續審理的,能夠裁定中止審理。中止審理的原由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人審理時限。
3、中止審理與延時審理分別。二者的主要差別是:
(1)時間分別。延時審理僅適用於法庭審理經過中,而中止審理適用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至作出裁判前;
(2)原由分別。導致延時審理的原由是訴訟自身出現了障礙,其消失依賴於某種訴訟活動的完成,因此,延時審理不能停止法庭審理以外的訴訟活動,而導致中止審理的原由是出現了不能抗拒的情況,其消除與訴訟本身無關,因此,中止審理將暫停一切訴訟活動;
(3)再行開庭的可預見性分別。延時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能夠預見,甚至當庭即可決定,但中止審理的案件,再行開庭的時間往往不能預見。
二、中止審理與終止審理的不同
1、原因不同。終止審理緣於審理中出現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的情形,而中止審理則是因爲出現了使得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不可抗拒的情況;
2、法律後果不同。中止審理只是暫停訴訟活動,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應恢復審理,而終止審理後,訴訟即告終結,不再恢復。
也就是說,在審判案件的時候,遇到特殊情況,例如被告人精神病犯了,案件無法正常進行,那麼應當中止審理,區別終止審理,雖然一字之差,但是終止代表了訴訟結束,不需要再繼續,而中止審理在影響案件審理的情況解除之後,依然需要繼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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