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人員怎樣詢問被害人
在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的時候,一般都是需要對被害人進行詢問的,這也是爲了配合案件真相的調查。但在詢問被害人的時候需要注意方式方法,畢竟被害人的訴訟地位與被告人的訴訟地位不同,因此要注意區分。那一般偵查人員該怎樣詢問被害人呢?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偵查人員怎樣詢問被害人
詢問被害人,是指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向直接遭受犯罪行爲侵害的人就其受害及犯罪嫌疑人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的偵查活動。詢問被害人適用詢問證人的程序。但是,被害人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與其他證人的訴訟地位不同,因此詢問時,既要看到他是犯罪行爲直接侵害的對象,對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的情況有更多的瞭解,又要考慮到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對被害人的陳述,既要認真聽取,又要注意分析是否合乎情理,有無誇大情節。對於被害人的個人隱私,應當爲其保守祕密。對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應採取切實措施予以保障。
二、偵查人員勘驗現場注意事項
(1)保護好現場。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並且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接案後,偵查人員應當迅速趕到案發現場,並保護好現場。
(2)偵查人員勘驗現場,必須持有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
(3)勘驗現場在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爲了保護勘驗的客觀性,還應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
(4)在勘驗現場時,偵查人員還應當及時向被害人、目睹人、報案人和其他羣衆調查訪問,以便了解發案前和發案當時的狀況,發現和收集同案件有關的各種情況,並及時採取緊急措施收集證據。
(5)勘驗現場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其他參加勘驗的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對於重大案件、特別重大案件的現場,應當錄像。
而其中也有需要注意的事項,這方面的內容要是不清楚的話可以諮詢一下我們的專業律師。當然偵查人員在詢問被害人的時候,要是有什麼違法行爲的話,那此時就需要依法追究偵查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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