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死刑案件二審辯護詞有格式要求嗎?
一、搶劫罪死刑案件二審辯護詞有格式要求嗎?
搶劫罪死刑案件二審辯護詞並沒有格式上的要求,但是對於需要包含的主要內容必須保證全面:關於主從犯問題的詳細解釋;關於本案的量刑情節的詳細闡述;不構成該罪行的事實理由與依據;當事人良好的表現與態度申請減刑的請求;辯護日期;落款等內容。
二、搶劫罪的相關法律解釋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三、搶劫罪的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爲。
所謂暴力,是指行爲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爲。這裏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爲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搶劫罪死刑案件二審辯護詞是沒有格式上的要求的,但是辯護書需要包含的必要內容在摘要中有所體現,因爲每個案件都是獨立的,因此有着獨特的地方,因此在爲具體的案件進行辯護的時候還需要針對實際情況進行具體的分析,爭取成功幫助被告減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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