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保證金有哪些法律規定
一、沒收保證金有哪些法律規定
公安部印發《關於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的通知
第十二條,決定沒收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覈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決定沒收保證金數額的審批權限,與決定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數額的審批權限相同。
第十三條,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向犯罪嫌疑人宣讀,並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將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宣讀,並要求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註明。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決定沒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後,應當及時通知指定銀行將沒收的保證金,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一次。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內作出複議決定。上級公安機關複議後,決定撤銷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1、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應當以能夠約束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爲原則。
2、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覈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3、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4、保證金必須在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一次性交納。
5、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交納。
注:
嚴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證金。
6、公安機關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時,應當告知其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後果,並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註明。
7、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爲的情節,決定沒收保證金的一部或者全部,並且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爲監視居住、提請人民檢察院予以逮捕。
二、關於沒收的規定
取保候審規定是爲了保證刑事案件偵查訴訟的順利進行和依法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決定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並決定收取保證金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執行機關交納一定數額的金錢,是執行取保候審的條件。
取保候審保證金的目的,就是爲了保證案件偵查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這是取保候審保證金唯一的目的。它的性質也就是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阻礙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各項之規定,勢必妨礙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浪費大量的司法資源。爲此,刑訴法規定了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處理。這是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非常必要的處理措施。對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此是有非常清楚的認識。他自己在從取保候審之日起,都清楚的知道自己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後果。如果還違反取保候審規定,說明其自願選擇了自己的財產損失(即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被沒收)及其它法律後果。取保候審作爲法律規範,違反了規定,則必須要有制裁,這樣才能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性。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制裁,我國《刑事訴訟法》有着非常明確、詳細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終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並不影響在取保候審期間對違反取保候審行爲的制裁。前面所述,收取取保候審保證金的目的,是爲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則在偵查過程中無法儘快地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甚至無法查清其犯罪事實。對刑事訴訟的危害是顯而易見的。況且,有些犯罪嫌疑人的行爲是否構成犯罪、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都是需要在取保候審期間予以查清的。而此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甚至逃避偵查,對案件事實的查清就存在重大困難。勢必浪費大量的人力、物力等司法資源。對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沒收和退還,我國《刑事訴訟法》都有明確、詳細的規定。對此,司法界對此認識也是一致的。我們對此應不該有所疑異。總而言之,從刑訴法規定及相關司法規定來看,對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沒收,只是以是否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爲條件,並不以其他任何爲條件。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是否沒收,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終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無關。無任何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規定沒收取保候審保證金須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爲前提。
相關案件犯罪人的取保候審的保證金,因繳納相關的檢察機關。由這類檢察機關進行辦理,這類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因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一旦違法法律規定的或是沒有及時到案件辦理部門進行審查時,相關的保證金予以罰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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