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定要做辨認筆錄嗎?
一、刑事案件一定要做辨認筆錄嗎?
不一定,如果有需要,則要做。辨認筆錄一直當做證據使用,但他屬於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有人認爲,被害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屬於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證言。新《刑事訴訟法》把辨認筆錄規定爲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刑事辨認已經得到廣泛的運用,其證明力也得到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普遍認可。但在司法實踐中,組織辨認時還存在簡單隨意、程序違法或不適當操作等諸多問題。
1、根據辨認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爲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屍體辨認。
2、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爲“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爲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
4、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爲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二、哪些情況下辨認筆錄無效?
辨認筆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爲定案的根據:辨認不是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的;辨認前使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的;辨認活動沒有個別進行的;辨認對象沒有混雜在具有類似特徵的其他對象中,或者供辨認的對象數量不符合規定的;辨認中給辨認人明顯暗示或者明顯有指認嫌疑的;違反有關規定、不能確定辨認筆錄真實性的其他情形。
三、辨認筆錄有效的條件是什麼?
偵查人員主持規則、辨認前詢問規則、個別辨認規則、混雜辨認規則、獨立辨認規則,以確保辨認結果真實可靠。
實務中,辨認筆錄作爲證據的前提條件有三個:
1、辨認是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的;
2、得出的辨認結論經過嚴格審查,辨認結果是科學可靠的;
3、辨認筆錄不能單獨作爲證據使用,必須有其他證據的印證。
在司法實踐中,辨認筆錄是法定證據之一,所以應當根據司法審理中的相關證據需要情況來進行處理,一般由當事人對案發現場、物品或者人身進行辨認,在經過詢問後會形成筆錄。而沒有辦案需要的,則用不到辨認筆錄。
-
離婚調解書一
離婚調解書原告:楊某委託代理人:劉嬌律師被告:殷某案由:離婚糾紛原告楊某訴稱,原被告於2003年6月相識戀愛,於2004年登記結婚,2006年雙方生育一女。婚後雙方性格脾氣一直不和,經常爲生活瑣事發生爭吵。自女兒出生後,雙方因家庭經濟開銷問題而加深矛盾,從而導致夫妻感情破...
-
刑事案件能夠申請再審嗎
律師解析:刑事案件能夠申請再審。再審程序,是指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具有法律規定的再審事由時,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原審案件也稱“本案”再次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的一種特別救濟程序。再審程序包含一整套啓動、審查再審事由、原審案件再次審理的...
-
詐騙罪起訴書怎麼寫
律師解析:詐騙案起訴書通常可以包含以下的7點信息,按照這個模式來寫:詐騙案的起訴書一般需要先寫清楚大標題,接着:1、原告的個人信息;2、被告的個人信息;3、詐騙案的案由;4、起訴方的起訴請求;5、詐騙案件的事實和理由;6、詐騙案件的證據來源;7、最後還要寫清楚起訴人和落...
-
刑事訴訟的追訴期是好長時間
律師解析:刑事案件的追訴期通常5到20年,是根據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確定的,這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在追訴時效期限上的具體體現。因爲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根基於其社會危害性程度,一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可能達到的最高程度越高,法律所規定的最高刑就越高。如果20年後認爲必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