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請抗訴期限是什麼時候?
一、刑事案件申請抗訴期限是什麼時候?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害人申請檢察院抗訴的時間一般是自收到判決書時開始計算,如果是一審判決的是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第二百一十九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受害人的權利有哪些
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只能代理行使法律賦予被害人全部或部分的訴訟權利。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主要有:
(1)在起訴階段,有權向檢察人員反映對案件的意見。對不起訴的決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在法庭上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陳述,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證人、鑑定人發問。對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讀的物證、證人證言、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可以發表意見。
(3)被害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訶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勘驗。
(4)有權參加法庭辯論。
(5)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6)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被害人的這些訴訟權利,也就是被害人的代理人的代理範圍。每個案件的具體代理範圍,要以委託代理協議中的規定爲依據,可以全權代理,也可以部分代理。
在對判決結果不服或者有異議的情況下,可以依法提出抗訴申請,這是被害人的權利,也是司法審理程序中比較常見的情況,在檢察機關認定提出抗訴後,法院需要對相關法律適用進行重新認定,並根據法律適用作出新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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