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管轄有哪些種類?
刑事訴訟管轄就是在國家專門機關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一般分爲職能管轄和審判管轄,在我國,這些國家專門機關一般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這些管轄範圍是在職權範圍之內成立的,下面是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介紹。
一、職能管轄
公、檢、法三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1、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
3、自訴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審判管轄
1、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轄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適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專門管轄。
(1)軍事法院管轄的是現役軍人和軍內在編職工的刑事案件;
(2)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是鐵路公安機關偵破的案件;
(3)森林法院管轄的是嚴重危害和破壞森林,違反森林法的犯罪案件以及所轄林區職權範圍內的一切刑事案件。
由此可見,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在處理某些刑事案件時聯繫比較緊密,這些國家專門機關分工明確,在自己的職權範圍之內行使職能,有利於解決機關內部的秩序問題。如果您還需要了解更多與之相關的信息,可以到本站網找在線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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