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被退偵2次是好事嗎?
我們知道如今是法治社會,在這種環境之下需要通過法律的手段來進行處理事情,特別是刑事案件,更需要進行法律的制裁,一般在發生刑事案件的時候要在第一時間去公安機關報案,偵破之後才能交由法院來處理,那退偵2次是好事嗎?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案件被退偵2次是好事嗎
如果說是好事的話,那就是第一次證據不足,依法不符合提起公訴的條件,此時檢察院只好按照規定退回偵查機關進行補充偵查。如果說是壞事的話,退回補充偵查,讓公安再補充,證據方面肯定會更充實,起訴定罪會更容易一些。所以,說不上是好事還是壞事。
二、補充偵查的種類
(一)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1、補充偵查的形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2、補充偵查的期限和次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的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爲限。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中決定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
3、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案件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規定,對公訴人在庭審過程中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而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一該建議以兩次爲限。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規定,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根據人民檢察院《規則》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並作出是否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一般這樣的事情不能說是好事,也不能說是壞事,因爲偵查時候證據不足導致在判決的時候不能判定是什麼罪行,那就需要退回去繼續偵查獲得更多的證據來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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