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二次退偵是好事嗎?
一、刑事案件被二次退偵是好事嗎
如果說是好事的話,那就是第一次證據不足,檢察院不訴。如果說是壞事的話,退回補充偵查,讓公安再補充,證據方面肯定會更充實,起訴定罪會更容易一些。所以,說不上是好事還是壞事。
二、補充偵查的種類有哪些
(一)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1.補充偵查的形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2.補充偵查的期限和次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3款的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爲限。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中決定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
3.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案件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1)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根據規定,對公訴人在庭審過程中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而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一該建議以兩次爲限。
(2)根據規定,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根據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並作出是否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三、補充偵查指的是什麼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進行補充收集證據的一種偵查活動。補充偵查並不是每個案件都必須進行的活動,它只適用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補充偵查由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實施。
在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爲之後,公安機關就會進行立案偵查,對案件事實進行查明、查找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等,自偵查階段結束之後,公安機關就會移交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如果人民法院認爲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一般就不會提起公訴,就會要求公安機關盡心補充偵查。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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