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社會危害性
社會危害性是指行爲對社會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徵之一,其程度的大小輕重,是劃分犯罪與一般違法行爲、錯誤行爲的基本依據。行爲的社會危害性因社會條件的變化而改變,故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應根據社會發展變化的要求加以判斷。
如果某種行爲根本不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刑法就沒有必要把它規定爲犯罪;某種行爲雖然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認爲是犯罪。
刑法第十三條列舉的犯罪基本內容,概括起來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危害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即社會主義制度的政治基礎。
(2)危害國家所有和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即社會主義制度的經濟基礎。 (3)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4)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羣衆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爲,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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