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除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爲了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而規定的,利用非法手段、非法程序獲得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是應當被排除的,那麼非法證據排除由誰承擔舉證責任?本文對此作了詳細介紹,詳情請看下文。
第56條第2款: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爲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解讀:
此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必須就非法取證行爲提供相關線索或材料,是爲了避免沒有任何依據的誣告,防止惡意拖延訴訟進程,浪費司法資源。因此,僅僅主張自己受到了刑訊逼供而不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其主張是無法得到支持的。
考察方式:
在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中,被告方並非不承擔任何證明責任,也不是承擔全部證明責任,而是承擔“初步的證明責任”,使法官相信的確可能存在刑訊逼供。
新法第57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覈實。對於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被告方承擔初步的證明責任之後,證明責任開始轉移給控方承擔。之所以如此規定,因爲控方承擔證明責任更爲合理,它可以通過對訊問過程全程錄音錄像的方式來證明不存在非法取證的行爲,而被告方要證明存在刑訊逼供則非常困難。
考察方式:
在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中,由被告方承擔初步的證明責任,然後證明責任轉移給控方,由其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證明責任分擔的相關規定,在刑事訴訟中,僅僅要求被告方承擔初步證明責任,即使法官相信存在非法取證的情況,由此將證明責任轉嫁與控方,以上就是非法證據排除舉證要點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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