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一般由誰承擔?
一、《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一般由誰承擔?
1、當事人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二、民事訴訟舉證時效是多久?
舉證時效也就是審判實踐中所說的舉證期限,對此,我國《民事訴訟法》尚未做出具體的規定來設立舉證時效制度。根據審判實踐經驗,我所可以給舉證時效下這樣一個定義,舉證時效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提出某項主張時,應在人民法院規定的訴訟期間內,提出相應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逾期不能或者沒有提供證據的即是不履行舉證責任,放棄舉證的權利,應當承擔不利舉證的後果的一種制度。
設立舉證時效制度,有利於正確貫徹實施規定的訴訟時效制度。《民法典》規定的訴訟時效,目的是爲了促使權利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使人民法院能夠及時地解決民事糾紛。然而,審判實踐中,有的民事案件審理期限過長,使訴訟時效的目的難以實現,從而失去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的意義。因此,要使實體法的訴訟時效制度得以正確實施,程序法就應該有相應的訴訟時效即舉證時效來保障。
三、民事訴訟授權委託書具體內容
民事訴訟授權委託書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委託他人代爲訴訟的證明文書,也是委託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代理權限的合法依據。其內容結構爲標題、首部和正文。
標題部分,一般以訴訟委託書或民事訴訟授權委託書爲標題;
首部部分,需要寫明委託方和被委託方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等詳細情況;
正文部分,一寫明委託出自委託人的自願;二寫明委託事項及授予代理人的權限範圍。代理人的權限範圍一般分爲一般代理和特殊代理。一般代理是指委託訴訟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訴訟行爲,這些行爲一般不直接涉及委託人實體利益,如調查收集、提供證據,申請回避,提出管轄權異議等;特別代理是指訴訟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託人實體利益的訴訟行爲,如代理當事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
最後,在文章末尾處,委託方和被委託方簽字蓋章,並註明具文時間。
民事訴訟的原告、被告都可以舉證,特別是各自能夠拿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才能夠保證在判決的時候對自己更有利。
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後會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材料,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一般由原告承擔,也就是誰提出,誰舉證。在特殊情況下,如當事人收集證據困難,當事人可以提出申請,由法院協助收集證據。當事人應該在舉證時限內提交證據,遇到困難的時候要及時申請延長舉證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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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舉證有效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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