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開庭家屬可以去幾個人?
一、刑事案件開庭家屬可以去幾個人?
刑事案件開庭家屬可以去幾個人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一般不會限制被告人家屬人數,對於影響大、涉及廣的案件,可能會有多人旁聽的,法院就會使用旁聽證控制旁聽人員入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規定:依法公開審理案件,公民可以旁聽,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經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根據法庭場所和參加旁聽人數等情況,旁聽人需要持旁聽證進入法庭的,旁聽證由人民法院制發。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持有效證件要求旁聽的,參照中國公民旁聽的規定辦理。
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規定,並應當接受安全檢查。爲了解案件事實經許可可以發言。一般不能發言。,如果家屬不是辯護人則不能發言。一般家屬只能在庭審時聽一下。我國允許家屬旁聽案件,但對於開庭時家屬能去多少人,就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一般是不會限制家屬人數的。不過對於一些不能公開審理的案件,那就會不允許進行旁聽了。對於旁聽的人員來講,也是要遵守法庭紀律,否則也是有可能被趕出法庭的。
二、《民事訴訟法》對於開庭審理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需要進行巡迴審理,就地辦案。
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第一百三十七條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覈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鑑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對於刑事案件的開庭審理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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