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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監獄的職權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監獄的職權有哪些?

監獄是我們國家的刑罰執行的機關,是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體現,也是對犯罪分子進行勞改的主要場所,更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工具。所以瞭解刑事訴訟法監獄的職權十分有必要,那麼在刑事訴訟法中監獄的職權都有哪些呢?

在刑事訴訟法中,其他偵查機關的職權主要指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這些偵查機關在各自所參與的刑事訴訟活動中,同人民檢察院和人良法院之間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在刑事案件的偵查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由相應的檢察機關批准;偵查終結後,對犯罪嫌疑人需要提起公訴的,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檢察機關審查決定。

監獄的職權主要有:

(1)刑罰執行權。依據法律有關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

(2)監獄內犯罪的偵查權。刑事訴訟法第290條第2款規定,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監獄辦理刑事案件,也適用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監獄享有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的職權,如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鑑定等。偵查終結後,監獄認爲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在罪犯服刑期間,發現在判決時所沒有發現的新的罪行,有權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

(4)對罪犯應予監外執行的,有權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

(5)對被判處死緩的罪犯,如果在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兩年後有權提出減刑建議,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覈後,報請相應的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6)對罪犯在執行期間具備法定的減刑、假釋條件的,有權提出減刑或假釋建議,報人民法院審覈裁定。

(7)在刑罰執行過程中,如果認爲判決確有錯誤或罪犯提出申訴的,有權轉交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處理。

看了以上的介紹,你是否已經瞭解了刑事訴訟法監獄的職權了呢,在人民法院裁判生效期間,監獄的每一項職權都是有明確額規定,監獄不但是針對犯罪人員勞改的場所,也是保證社會穩定的必要存在,爲了社會的穩定,我們也應該每個人都遵紀守法,遠離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