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人出庭作證權利義務是怎麼規定的
一、刑事證人出庭作證權利義務是怎麼規定的?
1、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時有權要求配備翻譯人員,有權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2、對於公安機關及其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或者進行人身侮辱的行爲,有權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3、因在訴訟中作證,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請求對本人或其近親屬予以保護。
4、有權覈對詢問筆錄。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有權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經覈對無誤後,應當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名、捺指印。有權自行書寫親筆證詞。
5、未滿18週歲的證人在接受詢問時有權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
6、知道案件情況的有作證的義務。
7、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有意作僞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刑事案件中作僞證的處罰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五條 【僞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證人應具備什麼條件?
1、證人必須是自然人,並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在訴訟角色上,瞭解案情的人(如法官、檢察官、公安機關、鑑定人等)應當優先履行證人義務。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但是,雖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如果能夠辨別是非並能夠將自己所瞭解的案件情況準確表達出來,如盲人講述所聽到的情況,聾、啞人講述所看到的情況等,依法也可以作爲證人。對於證人能否辨別是非、能否正確表達,必要時可以進行審查或者鑑定。
作證本身就是每一位公民應盡義務,但是在證人出庭作證之後,司法機關也有義務保護好證人的人身安全。只不過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當然不可能只憑借證人的證言就對嫌疑人定罪的,證言也屬於口供,證據跟口供衝突的,一般以其他證據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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