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是不是刑事鑑定結論不進入民事訴訟
法律上是不是刑事鑑定結論不進入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材料,都是證據。根據該規定,只要該司法鑑定能證明刑事訴訟案件事實,是可以作爲刑事訴訟證據使用,但是因該司法鑑定是在民事訴訟中作出的,不屬於刑事訴訟意義中的鑑定意見。
刑事鑑定結論有哪幾種
(一)法醫精神病鑑定:運用司法精神病學的理論和方法,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精神狀態、法定能力(如、受審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爲能力、監護能力、被害人自我防衛能力、作證能力等)、精神損傷程度、智能障礙等問題進行鑑定。
(二)法醫物證鑑定:運用免疫學、生物學、生物化學、分子生物學等的理論和方法,利用遺傳學標記系統的多態性對生物學檢材的種類、種屬及個體來源進行鑑定。其主要內容包括:個體識別、親子鑑定、性別鑑定、種族和種屬認定等。
(三)法醫病理鑑定:運用法醫病理學的理論和技術,通過屍體外表檢查、屍體解剖檢驗、組織切片觀察、毒物分析和書證審查等,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 進行鑑定或推斷。其主要內容包括:死亡原因鑑定、死亡方式鑑定、死亡時間推斷、致傷(死)物認定、生前傷與死後傷鑑別、死後個體識別等。
(四)法醫臨牀鑑定:運用法醫臨牀學的理論和技術,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鑑定和評定。其主要內容包括:人身損傷程度鑑定、損傷與疾病關係評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評定、勞動能力評定、活體年齡鑑定、性功能鑑定、醫療糾紛鑑定、詐病(傷)及造作病(傷)鑑 定、致傷物和致傷方式推斷等。
在刑事訴訟法律條例中,對於刑事的鑑定結論是不能和民事訴訟的司法鑑定相併聯。由於刑法的特殊性,對於案件的審理和調查都與民事案件有着很大不同, 因此將民事案件的鑑定意見拿到刑事案件裏進行併案使用,是不符合刑事案件的審理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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