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犯罪與意外事故如何區分?
一、過失犯罪與意外事故如何區分?
1、過失犯罪,指在過失心理支配之下實施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已經構成犯罪的行爲。犯罪過失,是指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爲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犯罪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兩種類型。
2、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有相似之處,表現在都沒有預見自己行爲的結果,客觀上又都發生了結果,但前者是不能夠預見、不應當預見,後果是能夠預見、應當預見,只是疏忽大意纔沒有預見。在這個問題上,應根據前述判斷基礎、判斷方法與判斷標準,全面、客觀、準確地判斷行爲人能否預見,從而正確區分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尤其應注意以下幾點:
(1)由於事件已經發生,行爲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的發展過程已清楚地展現出來,故不應由此逆推行爲人能夠預見、應當預見。這種做法容易擴大疏忽大意過失犯罪的範圍。正確的方法是,從分析行爲入手,根據行爲本身的危險程度、行爲的客觀環境以及行爲入的知能水平,判斷行爲入在當時的情況下能否預見結果的發生。
(2)不能因爲結果嚴重就斷定行爲人能夠預見、應當預見。行爲人能否預見結果發生與實際發生的結果是否嚴重,具有一定聯繫;但不能由此認爲,凡是結果嚴重的,行爲人就能夠預見、應當預見,凡是結果不嚴重的,行爲人便不能夠預見、不應當預見。只要結果嚴重就千方百計追究行爲人刑事責任的做法,是結果責任的殘餘,違反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
(3)行爲人在實施不道德、違法乃至犯罪行爲時,有時也會發生行爲入所不能預見的其他結果,不能因爲行爲人實施的是不道德、違法乃至犯罪行爲,就斷定他能夠、應當預見自己行爲的一切結果。特別是不能因爲行爲人的行爲本身不構成犯罪,就針對其不能預見的結果追究疏忽大意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二、過失犯罪的特徵
1、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的區別
(1)過失犯罪行爲本身蘊涵着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會的行爲。
(2)過失犯罪行爲本身是錯誤行爲,即屬於不適當的、應當受到譴責的行爲。
(3)一般情況下,過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時刑法纔將其規定爲犯罪,行爲人才承擔刑事責任,所以行爲的社會危害性不是表現在主觀意志上,而是體現在客觀效果上。
2、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的區別:
(1)主觀方面明顯不同。
(2)結果在定罪時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從處罰方面看,過失犯罪的法定刑明顯低於故意犯罪。
(4)由於過失的主觀惡性明顯小於故意,所以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規定不同於故意犯罪,具體如下:
A.過失犯罪均以發生危害結果爲要件,而故意犯罪並非一概要求發生危害結果。過失犯罪情況下,行爲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既不追求,也不放任,而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主觀上根本反對發生這種危害結果,因而主觀惡性較故意犯罪要小得多
B. 刑法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責任”,“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體現了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罪爲原則,以處罰過失犯罪爲特殊的精神。過失犯罪只有當行爲已經給社會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下,才能構成犯罪。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就不存在過失犯罪
C.刑法對過失犯罪規定了較故意犯罪輕得多的法定刑。過失犯罪只有在刑法分則條文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負刑事責任。如果刑法分則條文沒有規定的,無論某一過失行爲危害程度如何,都不能構成犯罪。
過失犯罪負刑事責任的根據行爲人本來應該也能夠正確地認識一定的行爲與危害社會的結果之間的聯繫,進而正確選擇自己的行爲,避免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但他卻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對國家、社會和人民的利益採取了極不負責的態度,從而以自己的行爲造成了危害社會的結果,因此,國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過失犯罪的行爲人對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態度支配之下的行爲承擔刑事責任。
在我國過失犯罪和意外事故的區別還是很大的,有些人喜歡魚目混珠的來混淆視聽,用意外事故還替代過失犯罪,國家就此也做出了詳盡的區分,就是爲了杜絕這樣的事情發生。故意犯罪的特徵有過詳細的界定,如果一旦認識爲故意犯罪就會做出嚴厲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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