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
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當中有一種刑事犯罪是重大責任事故罪,這是很重要的罪名,通常發生在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內,造成的後果也是較爲嚴重的。那麼司法實務中該如何對重大責任事故罪進行認定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您解答。
一、如何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
(一)本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區別
危險物品肇事罪雖然是一般主體的犯罪,但是廠礦企業職工因爲違反有關危險品的生產、運輸、使用的管理規定,而造成責任事故的,應當以危險物品肇事罪處理。
1、主體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體是單位,即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企業職工。
2、行爲方式不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工程質量事故;而重大責任事故罪是職工或者生產指揮人員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
(二)本罪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區別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有關單位不重視勞動者的安全,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事故的情況。設置本罪名意在保護勞動者的利益,懲治違反《勞動保護法》的單位。而重大責任事故罪則是針對職工違章作業造成事故進行懲罰。
(三)責任事故型過失犯罪與日常生活型過失犯罪的區別
1、發生的場合不同。責任事故型過失犯罪一般發生在業務活動中,具有業務過失性質;日常生活型過失犯罪則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由於日常生活不夠小心謹慎而導致嚴重後果,屬於普通過失。
2、主體不同。責任事故型過失犯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比如廠礦企業的職工和鐵路、航空職工;日常生活型過失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3、行爲特點不同。責任事故型過失犯罪通常違反業務規章;日常生活型過失犯罪通常違反生活常理。
二、重大安全事故罪怎麼處罰
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實踐中,情節特別惡劣的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了特別嚴重後果的。主要是指:致多人死亡;玫多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巨大;造成了特別惡劣的政治影響。
2、行爲人的犯罪行爲特別惡劣的,如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多次意見後,對事故隱患仍不採取措施,以致發生重大事故的;已發生過事故仍不重視勞動安全設施,造成多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等。
3、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犯罪行爲人的表現特別惡劣的。如重大事故發生後,行爲人不是積極採取措施搶救傷殘人員或防止危害後果擴大,而是隻顧個人逃跑或者搶救個人財物,致使危害結果蔓延擴大的;事故發生後,爲逃避罪責而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真相、企圖嫁禍於人的等。
實踐中,對刑事犯罪的認定是很重要的,能夠幫助準確的定罪,減少出現冤假錯案的可能性。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的重大責任事故罪認定的內容,希望可以爲您提供一些幫助。更多相關知識,你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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