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法院拘留老賴嗎?
一、疫情期間法院拘留老賴嗎?
疫情期間法院有可能會拘留老賴,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老賴就有可能會被法院拘留。
相關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二、老賴能坐高鐵動車嗎?
有些債務人,雖然擁有還款的能力,但就是不還錢,這就是我們所稱的"老賴"。爲了杜絕這一現象,督促債務人自覺還款,我國頒佈實施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老賴的高消費進行了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爲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爲: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爲。
被執行人爲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爲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那些在債務的還款期限屆滿後,有還款能力,但是卻不履行經借的錢還給債權人的債務人就被稱爲是老賴。此類人若是在法院判決還款後依舊不還,就有可能會被法院採取拘留等的措施限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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