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決水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中國對決水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中國對決水罪既遂的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決水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安全。同放火一樣,決水也是一種危險性很大的犯罪方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爲。這是決水罪區別於放火、爆炸、投毒等犯罪的主要標誌。
所謂決水是指足以便水流橫溢、氾濫成災的行爲。決水行爲既可以表現爲積極的作爲,如炸燬堤壩、堵塞水道、破壞水閘、破壞防水設備等;也可以表現爲消極的不作爲,如洪水來臨時,水庫管理人員不及時開放泄洪閘,或者不關閉防水堤的閘門。以不作爲方式構成決水犯罪的,行爲人必須負有特定的作爲義務,並且有能力履行這種特定的作爲義務而不履行。行爲人實施的決水行爲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應以決水罪論處;如果僅是爲個人利益或局部利益,擅自開閘放水、挖渠引水,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應以決水罪論處。
決水的手段多種多樣,如使用各種工具或機械挖掘,用爆破的方法破壞等。無論採用何種手段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實踐中發生的炸燬堤壩決水的案件,實質上是利用水的作用,而不是直接靠爆破的力量使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損害的,因而仍屬決水罪,而不宜定爆炸罪。
決水行爲必須危害公共安全,才構成決水罪。如果決水行爲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如農民之間爲爭水澆地,擅自扒開水渠放水,致渠水漫溢,危害不大的,不宜定決水罪。鑑於決水罪具有嚴重的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實施決水行爲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尚未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也構成決水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決水罪不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爲人明知其決水行爲會危害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發生。實施決水罪的動機可能有多種,如泄憤報復、嫁媧於人等。
決水行爲是極有可能會引發公共安全問題的,故此任何人都不得實施諸如炸燬堤壩等可能會導致決水現象發生的行爲的,否則一旦此種違法行爲實施之後,不管決水後造成的不良後果是否嚴重,實施決水行爲的人,都是有可能會受到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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