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非法行醫罪的主體是什麼?

非法行醫罪的主體是什麼?

醫療行業是一直都被看好,因爲它除了爲社會大衆一定的疾病治療與健康保障,受社會的廣泛的尊重此外,這其中也具有十分大的利益。這巨大的利益使得一些心懷不軌的人或組織在未取得相關執業資格證的情況下去從事醫療活動。那麼一般非法行醫罪的主體是什麼呢?非法行醫罪又是如何處罰呢?

一、非法行醫罪處罰的具體法律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爲。對於本罪的理解和認定,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46次會議通過,根據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修正)對於定罪和“情節嚴重”的情況做了解釋: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二)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三)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這是在立法上的一大進步,具體還可以參照《執業醫師法》並結合司法實踐。

二、非法行醫罪的主體要件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爲的。

該罪的主體,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包括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單位不構成該罪。必須是已經取得執業醫師證,並在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內,按照醫師本人的註冊執業範圍、地點、類別以及醫療機構的核準登記科目範圍行醫才屬已經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執業醫師法》對執業醫師證的取得作了明確規定:該法生效後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醫師資格考試,並經申請獲得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職稱;該法生效之前,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由所在機構報請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獲得相應的醫師資格。對於開辦醫療機構,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理》和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理實施細則》的規定,還需要經過所在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考覈審查,發給執業執照或者註冊登記。因此,辦案人員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既要注意其本人是否有《醫師執業證》及其執業的範圍,還要注意其本人所在的醫療機構是否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核準的診療科目是否相當,否則,就有可能成爲非法行醫的主體。

這裏還有一個需要注意的問題是,中國《執業醫師法》 對醫生執業的地域沒有明確規定,但有些地區對醫療機構的設置申請又有特殊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執業醫師的範圍。

另外,對於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或執業醫師,因超出覈准的業務範圍從事醫療活動而造成嚴重後果,以醫療事故罪處理,因爲行爲人具有行醫資格,符合醫療事故罪的主體要求;另一種認爲應以非法行醫罪處理,因爲,儘管該醫生在覈準登記的範圍內具有行醫資格,但超越範圍行醫,與其他人員非法行醫沒有本質區別:行爲人雖然取得了醫師資格,但故意超越職權和能力範圍,從事醫療活動,主觀上的過錯表現爲故意而非過失,這與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之一,主觀上表現爲過失是有嚴格區別的。

非法行醫罪的主體是什麼與非法行醫罪的處罰規定方面做了相關的介紹,醫療行業對於國家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行業,因爲醫療行業關係到國家人民的生命健康。所以國家對醫療行業各個方面的管理都是十分嚴格的。非法行醫是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嚴重違法行爲,國家是明令禁止和嚴重處罰這種行爲的。

標籤:非法 行醫 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