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進行非法行醫罪主體認定
主體要件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爲的。
該罪的主體,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包括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單位不構成該罪。必須是已經取得執業醫師證,並在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內,按照醫師本人的註冊執業範圍、地點、類別以及醫療機構的核準登記科目範圍行醫才屬已經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但一般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即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人。1994年2月26日國務院發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執業許可證。不得展開診療活動。”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人開展診療活動,就是非法行醫的行爲。
法律依據
《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
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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