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沒有被喝掉算犯罪未遂嗎?
一、投毒沒有被喝掉算犯罪未遂嗎?
可以算犯罪未遂,就下毒行爲來講,已經完成投毒行爲,但被害人遲遲未出現,雖然已經“着手”下毒,但此“着手”並非區分預備犯和未遂犯的”着手”,仍屬於爲犯罪創造條件的預備行爲。另一種情況,已經完成下毒行爲,被害人在該時空範圍內,因爲不想飲用有毒的飲料或突然有事離開,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爲由於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綜上所述,對於下毒行爲的預備還是未遂關鍵要看有沒有現實危害的緊迫性。
二、 犯罪未遂的特徵
1、行爲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爲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爲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爲。
實行行爲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爲。在這種情況下,着手是實行行爲的起點。應該從主客觀統一的意義上把握着手:主觀上,行爲人實行犯罪的意志已經通過客觀的實行行爲開始表現出來;客觀上,行爲人已經開始直接實施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爲。着手的主觀和客觀的統一,反映了着手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爲認定着手實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標準。
着手實行犯罪的共同特徵:
①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爲已經同直接客體發生了接觸,或者說已經逼近了直接客體。如拿刀對準被害人。
②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爲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結果的行爲。如舉槍瞄準被害人。
③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爲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客體的行爲。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結果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一定的物質性的犯罪結果作爲其犯罪構成的客體要件的結果犯,應當以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發生,作爲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故意殺人罪。
行爲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完成一定的行爲作爲其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爲犯,以法定的犯罪行爲是否完成,作爲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強姦罪。
危險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爲其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要件的危險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種危險狀態,作爲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破壞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爲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應當具備質和量兩個方面的特徵:
(1)從質上說,只有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爲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從量上說,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須達到足以阻礙犯罪分子繼續實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輕微的阻礙因素,例如在搶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強姦罪中由於被害人請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應該認爲是自動中止。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種類包括: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觀認識錯誤;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出現;自然力的破壞;物質阻礙,如撬不開門;時間、地點的不利影響等。
投毒行爲發生後,就是已經造成了犯罪事實,但沒有出現犯罪後果的,則可以認定爲犯罪未遂。需要注意的是,這點與犯罪準備的認定還是不同的,根據法律規定,已經存在犯罪事實行爲的,是不可以認定爲犯罪準備的,只能認定爲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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