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傷殘怎麼進行賠償的?
一、 刑事附帶民事傷殘怎麼進行賠償的?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只賠償物質損失,不支持死亡及傷殘賠償費。 刑事案件造成他人經濟損失的民事賠償數額,在法律上並沒有統一規定,而是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損失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犯罪行爲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二、有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明確精神損失不是物質損失(儘管以物質形式賠償),而被害者及親屬的精神痛苦已能通過國家對加害人的嚴厲的刑罰懲處得到相應撫慰和彌補。因此在“刑附民”訴訟中不支持精神損失賠償是有其合理性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同時,該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適用解答》一書中予以明確:
1、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切實加大調解工作力度,如通過調解結案,在不違反自願、合法原則的前提下,賠償範圍和數額不受限制。
2、如調解不成,通過判決結案,則應當充分考慮刑事案件被告人多爲沒有正常收入的無業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賠償能力很低的實際,實事求是地僅就被害人遭受的物質損失作出判決。對犯罪行爲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刑事犯罪的過程中造成了民事經濟損失的,是可以在提出刑事訴訟的過程中來進行民事起訴,並追究相關賠償處理的,具體情況下可以由法院根據實際來進行量刑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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