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寫非法集資假合同的員工如何處理?
非法集資的不法分子利用高回報率和老百姓的心理騙取集資的錢財,事實上非法集資的活動根本沒有得到有關部門的批准,與老百姓簽訂的合同也都是僞造的假合同,但是如果書寫假合同的員工不知情,那麼對書寫非法集資假合同的員工如何處理?
一、書寫非法集資假合同的員工如何處理?
涉嫌集資詐騙罪,要根據涉案金額、犯罪情節定罪處罰,不知情的不認爲是犯罪,如果知情並提供幫助的,構成共犯,要追究刑事責任。
二、集資特點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跨省非法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爲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衆,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爲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僞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三大新特徵
河北發生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13起中,都是採用直接吸收公衆存款或集資詐騙形式,大致可劃分爲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四大類,具有三大新特徵:
一是非法集資方式變化多樣。犯罪分子大多通過註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着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非法集資近30億原東華董事長 新農村建設等旗號,由傳統的種植、養殖向工程項目、科技開發、投資入股、消費返利等方式轉化。
二是多種犯罪行爲相互交織。犯罪分子將非法集資與傳銷、合同詐騙等經濟違法犯罪行爲相互交織在一起,採用傳銷手段首先對集資人員進行洗腦,許諾種種優惠條件和獲利模式,然後再引誘集資,層層下套。一般在集資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積極“兌現”回報承諾,騙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躍加入,集資規模迅速呈幾何級放大。
三是非法集資宣傳不惜血本,利用媒體造勢。如聘請明星代言,在一些媒體上刊登專訪文章,利用報道宣傳不法企業的“業績”;將部分非法集資款投入公益事業或進行捐贈;僱傭業務員竄入社區散發傳單,傳播集資信息;舉辦各種活動,並在現場兌現紅利,讓參與人員先嚐到甜頭,爲非法集資活動宣傳“現身說法”。
則不認爲參與了非法集資,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員工提前知道假合同是用於非法集資還參與其中,這時認爲寫假合同的員工是共犯,和非法集資的人一起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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