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構成四要件有哪些?
一、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構成四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正常活動和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基礎,而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則是進行教育的最基本條件。教育教學設施必須符合一定的安全標準,這樣才能保障正常的教學秩序和廣大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如果校舍、教育教學設施不符合安全標準,一旦發生教育教學設施重大安全事故,不僅會造成不特定師生員工的重傷、死亡和國家財產的重大損失,而且還會擾亂正常的教學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對校舍、教育教學設施負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必須正確履行職責,維護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和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具有危險而仍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事故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對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負有維護義務的直接人員。主要是學校領導、負責學校後勤維修工作的職工。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這裏所說的過失,是指行爲人對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而言。但是,對行爲人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的行爲來說,有時卻是明知故犯的。行爲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但卻未想到會因此立即產生嚴重後果,或者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後果。
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怎麼處罰
第一百三十八條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教育設施發生了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爲,是需要基於上述法律來進行追究法律責任的,特別是對於學校或者教育機構的工作人員不負責任,而對教育設施存在安全隱患但未及時整改而導致的安全事故,是需要從嚴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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