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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爲非法集資的受害者?

何爲非法集資的受害者?

非法集資是刑法中三類相似的經濟型犯罪罪名的統稱,故而非法集資行爲可能給社會帶來的危害是比較大的,爲了減少此類違法事件的發生,我國立法機關加大了對此類行爲的懲罰力度,這些懲罰力度同時也能達到保護非法集資的受害則者權益的效果,那麼,何爲非法集資的受害者呢?

一、何爲非法集資的受害者?

生命、財產權益受到來自他人實施非法集資行爲的侵害的主體,可以稱之爲非法集資的受害者。

二、國家對非法集資的受害者怎麼處理?

一旦社會公衆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人自行承擔損失,而不能要求有關部門代償。

根據相關刑事法律規定,對非法集資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可以通過二種途徑救濟:

一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已將對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限定爲:“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爲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三、如果遇到非法集資騙局時,怎樣維護自己的資金安全

如果發現自己以民間借貸的形式被非法集資所騙,應當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通過刑事偵查措施抓捕嫌疑人、查扣涉案款物。有的羣衆,發現自己因非法集資被騙,卻持借據或借款合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保全。一般來講,此類案件法院不會受理,及時受理後也可能裁定駁回起訴。

因爲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爲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畢竟公安機關的刑事強制手段和人民法院的民事手段相比在追回被騙資金,控制犯罪嫌疑人方面要嚴厲一些,效果也會好一些。

若特定的社會主體受到了來自他人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爲的侵害,則改主體可以被稱之爲非法集資的受害者,這也就回答了何爲非法集資的受害者這個問題。爲了使自己的權益受到保護,該受害者可以在收集齊全能證明對方實施犯罪行爲的材料後,向當地司法機關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