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受害者做筆錄不做有什麼後果?
在非法集資的案件中受害的人一般都是遭受了非常巨大的損失纔會引起公權力的介入並且以追究危害社會的罪名來懲治罪犯,但是受害的人想要幫助國家找到罪犯首先就應該配合並且做好相應的筆錄。那麼,非法集資受害者做筆錄不做有什麼後果?
一、非法集資受害者做筆錄不做有什麼後果?
受害者不做筆錄並不會有什麼法律後果,但是因爲有受害人筆錄的配合將會更好地處理案件。
1、公安機關對你進行詢問是依法進行的,但是警察沒有強制詢問的權力;
2、你屬於被侵害方,但因爲你沒有報案並且不想追究責任,那麼你的身份爲證人,作爲公民你有作證的義務,但同時你也有拒絕作證的權利;
3、我國法律中不存在沉默權,但是在公安機關對你進行詢問時你有權保持沉默,並可以在詢問結束後拒絕在詢問筆錄上簽字!當然這樣做,警察和你的同伴會很不理解,甚至對你很仇視,但這並不影響你這樣行使自己的權利,只要你覺得自己這樣做有道理即可!
相關法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四條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覈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准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詢問不滿十六週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八十五條 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同時適用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
注意事項:
1、詢問筆錄要如實地、完整地記載證人、被害人的陳述。詢問筆錄的處理辦法同訊問被告人筆錄的處理辦法一樣。要交給證人、被害人覈對,並允許其改正其中的錯誤。證人、被害人要求自己親筆書寫證詞的,要允許書寫,必要時,也可以讓證人、被害人親筆書寫證詞。詢問筆錄的順序應該符合實際的詢問順序。證人或被害人以及詢問人員都應該在詢問筆錄上簽名。
2、詢問筆錄作爲記載證人所提供的證言,具有法律的嚴肅性。在詢問開始時,詢問人應向被詢問人宣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並在筆錄上作出如下記載:“詢問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告知被詢問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書、證言,如有意作僞證或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被詢問人應當在簽名後蓋章或捺指紋,筆錄各頁之間也應蓋上騎縫章(或捺指紋)。
3、根據“刑訴法”第67條“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的規定,詢問證人的筆錄亦應分別記載,不能把幾個證人的詢問情況寫在一份筆錄裏,必須單人單問單記,單獨製作筆錄。
綜上所述,非法集資這樣的社會危害事件本來就應該在國家的調查中儘早將罪犯懲治纔是對所有人的保障,而受害者既然已經遭受損失了也應該爲了自己配合做筆錄才能早點追回自己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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