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12歲小孩盜竊怎麼處理?
一、我國12歲小孩盜竊怎麼處理?
從法律上講,不滿12歲的孩子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無論他的行爲如何都不構成刑事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所以不會受到刑事判決。
當然可以採取其他的手段幫助教育其改正錯誤。
按《刑法》規定,未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盜竊,不負刑事責任,可以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但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規定,學校對在校學習的未成年人有保護、教育的責任,派出所把未成年人盜竊的情況通知學校,是便於學校掌握情況,對症教育,符合法律規定。
《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爲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即使實施了客觀上危害社會的行爲,也不能成爲犯罪主體,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能力減弱者,其刑事責任也要相應地適當減輕。
二、處理未成年人盜竊罪應當注意的其他問題
1、處理未成年人盜竊應貫徹兩個特殊原則。一是區別對待原則。儘管很多未成年人實施的盜竊,從手法、動機、結果看與成年人並無太大差別,但是,從其生理和心理髮展的規律出發,兩者卻有着本質的區別——成年犯明知是觸犯法律而故意實施的盜竊,與未成年犯明知是違法而故意實施的盜竊不同,根本的一點在於兩者認識和控制能力的問題。成年人已經具備了認知和控制能力,應當認識和控制自己的行爲,未成年人則處於認知力不足,自知力較差的時期,因而對未成年犯矯治重於處罰。二是個案處理原則。未成年盜竊犯中,一類是初犯、偶犯、淺嘗犯罪禁果、罪責感易於激發,是容易矯治的對象。另一類是慣竊老手(非法律概念上的慣犯),自幼偷盜成性,由量變到質變,罪責感削弱,是較難矯治的對象。所以,要綜觀每一件未成年人案件的全局,分析每一個未成年犯的情況,給予恰如其分的處置,而不能一概而論,或設定若干模式依樣照搬。
2、未成年人盜竊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司法認定。“2006年未成年人解釋”第9條第1款規定,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爲未超過三次,盜竊數額雖已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案發後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並積極退贓,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
⑴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⑵在共同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
⑶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
隨着近年來社會的不斷髮展,未成年人犯罪的現象也時有發生,此時我們如果作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監護他們不要幹一些違法犯罪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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