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冒用身份是如何定義的,存在形式有哪些?
近年,國家對信用卡詐騙的問題,做了進一步的規定,這也讓信用卡詐騙的問題再次得到大家的關注,信用卡詐騙的形式有很多的種類,而冒用他人身份使用信用卡的話,是其中比較常見的一種信用卡詐騙的行使,那麼信用卡詐騙冒用身份是如何定義的,存在形式有哪些?
一、刑法第196條第1款第3項中“冒用”的基本內涵
詐騙罪的基本構造是行爲人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爲,使受騙者陷入認識錯誤並進而處分財產,作爲詐騙罪的特別類型,信用卡詐騙罪的欺騙行爲被法律明文限定爲使用僞造或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和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中的“冒用”,應該由“冒充他人身份”和“使用信用卡”兩個先後銜接的過程組成。
二、被冒用的信用卡在司法實踐中的存在形式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刑法中所規定的信用卡是指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帳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司法實踐之中,最常見的是行爲人冒用他人現實存在、真實有效的信用卡進行消費或取款,但是其並不能排除行爲人所冒用之卡是僞卡、廢卡或者騙領之卡的情況。隨着網絡科技的普及和銀行新業務的興起,行爲人亦只需擁有他人信用卡的帳號和密碼,即可通過網上銀行和電話銀行進行各種交易和轉帳。
(一)、行爲人主觀上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故意,但客觀上使用了他人僞造的、騙領的或者作廢的信用卡,亦應認定爲“冒用他人信用卡”
關於信用卡詐騙中冒用的對象,刑法規定爲“他人的信用卡”,但這裏“他人的信用卡”,是僅限於合法有效的信用卡,還是包括僞造、騙領和作廢的信用卡,理論界和司法界有不同的認識。現實中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行爲人拾得了一張信用卡,誤以爲是他人真實有效的信用卡,並使用該信用卡非法獲得了財物,案發之後經公安機關查明,該信用卡是他人僞造的、騙領的或者作廢的信用卡。
(二)、被冒用之信用卡既可以是客觀存在的也可以是信息化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否需要行爲人現實地持有他人的信用卡?對此問題,目前理論界鮮有論及。近幾年,各大銀行爲了方便客戶,相繼開辦了網上銀行和電話銀行的業務,儲戶只需要在家裏登錄網上銀行或者撥打電話,覈對信息,即可實現即時查詢、消費、轉賬等交易。網上交易的信用卡已經超越了“卡”的限制,用戶在進行網上交易時無需出示信用卡,只要正確填寫信用卡賬號和密碼就能順利完成支付。此外,在網上消費和電話轉賬時,行爲人的交易行爲必須通過互聯網和計算機系統來處理,傳統的身份驗證方式——持卡人簽名蓋章被輸入正確的密碼所代替成爲網上銀行和電話銀行驗證持卡人身份的通行做法。
在信用卡的犯罪活動中,很多人都表示,明明卡在自己的身上,但是錢財卻不見了,其實這便是有人冒用受害人的身份進行了信用卡詐騙,信用卡詐騙冒用身份其實在認定的時候也是非常的簡單的,一般來說只要當事人不知情,而且存在損害結果的話,那麼就可能被認定爲信用卡詐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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