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罪如何定罪量刑?
一、組織賣淫罪如何定罪量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組織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組織他人進行賣淫活動的行爲,並且明知這種組織行爲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爲的,依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六十一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與強迫賣淫罪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組織賣淫罪侵犯的是社會道德風尚及社會治安管理秩序;而強迫賣淫罪除侵犯社會道德風尚及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外,還包括他人的人身權利。
(2)實施行爲的內容不同。組織賣淫的行爲,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的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活動,不違背受害人意志;而強迫賣淫罪的行爲人採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違背賣淫者的意志。
(3)故意的內容不同。組織賣淫罪的行爲人主觀上具有組織多人賣淫的故意;而強迫賣淫罪行爲人主觀上是強迫他人賣淫的故意。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組織賣淫罪的調查取證,需要根據相關犯罪事實的造成的後果來進行處理,特別是造成了嚴重的犯罪事實的,那麼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上述法律依據明確規定了相關判決標準,司法機關可以遵照執行。
組織賣淫的行爲顯然是對社會的風氣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根據實際造成的犯罪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已經涉及到刑事責任的,是需要按照上述規定的標準來進行判決的,如果存在其它犯罪事實也需要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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