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過限的存在於哪些階段?
一共同犯罪過限的存在於哪些階段?
在共同犯罪的整個過程中,即在預備階段、實行階段和實行後階段都存在實行過限的可能。
1、在共同犯罪的預備階段,部分共同犯罪人爲了着手實行犯罪而進行的預備行爲,有可能突破其所共謀的犯罪,而構成新的犯罪。
2、在共同犯罪的實行階段,部分共同犯罪人在實施共同的犯罪行爲時,有可能實施其他超出共同犯罪的行爲,而構成新的犯罪。
3、在緊隨共同犯罪實行階段的實行後階段,部分共同犯罪人有可能實施了其他的超出共同犯罪的行爲,而構成新的犯罪。這裏的“緊隨”是指實行階段應該同實行階段有着緊密的聯繫,它是實行階段完成的一種自然延伸,如犯罪實行完成後沒有離開犯罪現場的這段時間、犯罪實行完成後逃脫的過程、犯罪實行完成後結果還沒有發生的這段時間。
二、實行過限的主體特徵
1、實行過限的主體只能是共同犯罪人,非共同犯罪人是不可能成爲實行過限主體的。一個過限行爲的主體只能是部分共同犯罪人,而不可能是全部的共同犯罪人。如果全部的共同犯罪人都超出了其原有的共同犯罪範圍,共同形成了新的犯罪故意並實施了新的犯罪行爲,這種情況稱爲臨時起意的共同犯罪,也稱爲過限共犯,它是全部共同犯罪人超出原有的共同犯罪範圍的新的共同犯罪,與共犯過限是不同的,我們對此要加以區分。我們也不能否定全部的共同犯罪人都能夠成爲實行過限的主體,當然,這是存在一個前提條件的,即一個共同犯罪出現了兩個以上的過限行爲,這與一個過限行爲的主體只能是部分共同犯罪人並不矛盾。
共同犯罪實行過限中存在一種情形,即當一個過限行爲的主體是兩人以上時,該過限行爲也是共同犯罪,也就是共犯中的共犯。
2、關於實行過限主體的範圍,不僅實行犯是實行過限的主體,而且預備犯、幫助犯也是實行過限的主體,但是組織犯、教唆犯不能成爲實行過限的主體。
不限於實行犯,預備犯也可爲過限行爲的主體。在論及實行過限的存在階段時,已經談到共同犯罪的預備階段是過限行爲發生的階段之一,既然肯定了預備階段能夠發生過限行爲,就不應該否定預備犯可以成爲過限行爲的主體。而且,在司法實踐中預備犯作爲實行過限的主體是完全存在的。幫助犯可爲過限行爲的主體,但組織犯、教唆犯不是過限行爲的主體。這種觀點,是基於對實行過限設立目的的考慮。將實行過限從共同犯罪中抽離出來單獨成爲一個研究課題,就是爲了分清在共同犯罪的整個過程中哪些犯罪是由全部的共同犯罪人承擔刑事責任,哪些犯罪是由部分共同犯罪人承擔刑事責任,不至於出現混淆,導致某些共同犯罪人對不是自己實施的犯罪承擔了刑事責任,或者某些共同犯罪人對自己實施的犯罪沒有承擔應有的刑事責任。如果在共同犯罪中很容易辨認清楚哪些犯罪行爲是由全部的共同犯罪人承擔後果,哪些犯罪行爲是由部分的共同犯罪人承擔後果,責任的承擔是顯而易見的,根本不會發生混淆,那麼就沒有必要將這些情形歸入實行過限的範圍。
過限行爲是犯罪行爲,既然是犯罪行爲,其主觀上必須要有罪過,且它的罪過是一種不同於共同犯罪故意的罪過,是一種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罪過。由於實行過限依附於共同犯罪的緣故,使得過限行爲的罪過問題複雜化,不僅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且有實行過限的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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