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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市公安局關於非法集資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它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南陽市公安局關於非法集資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非法集資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資是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集資是指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爲。

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衆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爲,是構成本罪的行爲實質所在。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我國現行的法規對於非法集資這種犯罪活動還是比較有震懾力的,對於非法集資的懲處手段一直以來都比較嚴厲。最主要還是因爲非法集資一般涉案金額較大,並且一旦得逞的話,有些受騙者真的是會身背名列、負債累累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衆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衆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違反國家融資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衆籌集資金,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

(1)不具有真實銷售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爲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形式向社會公衆吸收資金的;

(2)通過虛假宣傳並承諾高額回報,以轉讓林權併爲管護等形式向社會公衆吸收資金的;

(3)通過虛假宣傳並承諾高額回報,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形式向社會公衆吸收資金的;

(4)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爲名,不提供商品、服務或者所提供商品、服務的價格明顯高於市場價格,通過承諾回購、代爲銷售等方式向社會公衆吸收資金的;

(5)以發行證券爲名,通過虛假宣傳並承諾高額回報向社會公衆吸收資金;

(6)以募集基金或者基金管理爲名,通過虛假宣傳並承諾高額回報向社會公衆吸收資金的;

(7)以投資入股、委託理財等形式,通過公開宣傳並承諾高額回報向社會公衆吸收資金的;

(8)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通過公開宣傳並承諾高額回報向社會公衆吸收資金的;

(9)其他非法吸收公衆資金的行爲。

我國近年來非法集資的經濟犯罪數量是越來越多的,非法集資的表現形式、構成要件、刑事責任等都有明確的規定。其實,很多犯罪分子明知參與非法集資是違法的,還是要鋌而走險,最終的結果肯定是損人不利己。大家如果能夠多瞭解一下非法集資這種犯罪活動,也可以避免自己以後上當受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