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行爲具備四個特徵要件是什麼
一、非法集資行爲具備四個特徵要件是什麼?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爲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衆,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爲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僞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二、如何識別和預防非法集資?
1、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
2、正確識別非法集資活動,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准。
3、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收益往往伴隨着高風險,不規範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着巨大風險。因此,—定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依法保護自身權益。
4、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爲,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當一些單位或個人以高額投資回報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債券、基金和開發項目時,一定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
三、對非法集資的法律處罰是怎樣的?
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受法律保護。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
由此可見,非法集資屬於刑事犯罪,如果集資行爲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集資者以高額回報籌集資金的,並且是面向社會不特定人羣,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佔用的目的,就構成非法集資。這也是非法集資行爲具備四個特徵要件,人民羣衆應該掌握下這方面的知識,提高安全防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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