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犯罪未遂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1、行爲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着手的主觀和客觀的統一,反映了着手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爲認定着手實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標準。着手實行犯罪的共同特徵:
①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爲已經同直接客體發生了接觸,或者說已經逼近了直接客體。如拿刀對準被害人。
②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爲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結果的行爲。如舉槍瞄準被害人。
③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爲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客體的行爲。
2、犯罪沒有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應當具備質和量兩個方面的特徵:
(1)從質上說,只有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爲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從量上說,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須達到足以阻礙犯罪分子繼續實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輕微的阻礙因素,例如在搶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強姦罪中由於被害人請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應該認爲是自動中止。
二、犯罪未遂量刑方面怎麼規定的?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首先,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其次,由於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於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三,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
對於未成年人實施的輕傷害案件、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誘騙或者被教唆實施的犯罪案件等,情節輕微,犯罪嫌疑人確有悔罪表現,當事人雙方自願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並切實履行,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並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
清楚的區分,每一個犯罪活動當時的犯罪狀態才能更大程度的體現司法制度的公正,就像是對於未遂犯來說,如果對未遂犯的量刑和既遂犯的量刑是一樣的話,對犯罪嫌疑人是有些不太公平的。但是,屬不屬於犯罪未遂,這也不需要受害者自己去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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