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中的慣犯是什麼意思?
一、我國刑法中的慣犯是什麼意思?
慣犯是指以某種犯罪爲常業,或者以犯罪所得爲其生活和揮霍主要來源,或者犯罪已成習性,在較長時間內,反覆多次地實施某種危害社會行爲的犯罪。“慣”字的意思爲習以爲常、經常性的。而當“慣”與“犯”相連成爲“慣犯”存在於刑法理論中時
而且這種多次反覆實施的同一行爲在分別獨立看待時並不一定構成犯罪。並不是刑法界所通認的“多次同種犯罪行爲”,認爲每一次行爲都符合犯罪構成要件而構成了犯罪。
在外國刑法理論中,對以犯罪爲職業或以取得財產上的利益爲目的,反覆實施同種犯罪的,一般稱常業犯或營業犯;對犯罪已成習性,反覆實施同種犯罪的,則稱常習犯(習慣犯)。中國刑法理論與實踐中,一般認爲常業犯和常習犯實質上是相同的,故把二者統稱爲慣犯。
慣犯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客觀上具有犯罪行爲的慣常性。所謂慣常性,是指以實施某種犯罪行爲爲常業,在較長時間內反覆實施同種犯罪行爲,以非法所得行爲生活或揮霍的主要來源。這種犯罪行爲的慣常性,是慣犯構成的客觀條件。
2、主觀上具有犯罪心理的習癖性。所謂習癖性,是指存在繼續犯罪的傾向性,其表現是故意致力於某種犯罪,以違法犯罪作爲其長期經營之行業,並由犯罪之習慣進而發展爲心理上乃至於性格上的變態,形成某種犯罪習癖。這種犯罪心理的習癖性,是慣犯構成的主觀條件。
在認定慣犯時,我們必須反對兩種傾向:一是歷史說,主張慣不慣,看檔案。二是現實說,主張只能以未處理過現實行爲作爲定案根據。上述兩種傾向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二、慣犯的處罰
慣犯一般都是具有慣常性的,它會在長時間內反覆的去實施特定的犯罪行爲。就比如是以賭博爲業的常業犯和習慣性的盜竊犯和詐騙犯等等。
慣犯是故意地、多次地實施同種犯罪行爲,實際上是一個人犯了多個同種罪行。《刑法》上之所以把它規定爲一個犯罪,是考慮到這種犯罪的客觀危害性比較大,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比較深,人身危險性也比較大,因把它規定爲獨立的犯罪,以便更好地同這種犯罪作鬥爭。所以對慣犯依法處理即可,不實行數罪併罰。
除法定的慣犯以外,其他犯罪也存在慣犯的情況,應當在《刑法總則》量刑部分設立慣犯制度,規定對慣犯除本法分則已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從重處罰。
我國的慣犯是我國需要嚴厲處罰的犯罪類型之一,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注意相關的慣犯或者是累犯的情形的規定,以避免出現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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