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犯罪預備是犯罪嗎?
一、對於犯罪預備是犯罪嗎?
是屬於犯罪的;犯罪預備是爲了犯罪而準備工具、製造條件。
刑罰的本質目的在於通過對犯罪行爲實施者的懲罰,起到威懾和預防犯罪的作用。犯罪預備雖然還沒有實施犯罪,客觀上沒有造成損害,但對社會是存在着顯而易見的潛在危害的,如不加以制止和懲罰,無疑最終會導致犯罪的實施,給社會造成重大損害。
所以,我國刑法在第二十二條中規定對預備犯也應予以刑事處罰,但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犯罪預備包括哪些行爲
根據我國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犯罪預備行爲,是指爲了犯罪準備工具或者製造條件的行爲。根據這一規定,犯罪預備行爲可以分爲兩大類:
(一)其他爲實施犯罪製造條件的行爲。爲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也是一種爲實施犯罪製造條件的行爲,但是刑法將這一常見的行爲方式單獨列舉予以明示。
(二)爲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的行爲。所謂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進行犯罪活動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準備犯罪工具,包括製造犯罪工具、尋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適合犯罪的需要。
(三)其他犯罪預備行爲可以概括爲以下幾種:
(1)爲實施犯罪事先調查犯罪場所、時機和被害人行蹤;
(2)準備實施犯罪的手段,例如爲實施入戶盜竊而事先練習爬樓入窗技術;
(3)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
(4)追蹤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來或者進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對象物品的行爲;
(5)出發前往犯罪場所或者誘騙被害人趕赴預定犯罪地點;
(6)勾引、集結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謀;
(7)擬定實施犯罪和犯罪後逃避偵查追蹤的計劃,等等。
犯罪預備形態的主觀特徵也包括兩個方面:
(1)行爲人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和目的,是爲了順利着手實施和完成犯罪。可見,預備犯的主觀方面既有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有具有進而着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圖。但是後者尚未實際展開而只是在犯罪預備活動中間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爲了順利地着手實施和完成犯罪而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與目的,纔是預備犯主觀方面主要的內容和特徵所在。犯罪預備行爲的發動、進行與完成,都是受此種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實行行爲尚未着手時停止下來,是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願在着手實行行爲前停止犯罪。這是犯罪預備與犯罪預備階段中止的關鍵區別所在。所謂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礙行爲人着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該因素不足以阻礙行爲人繼續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爲人也認識到這一點的(排除行爲人存在認識錯誤而構成犯罪預備的情形),應認定爲犯罪預備階段中止。
綜合上面所說的,犯罪預備的存在就是爲了實施犯罪而做的事情,對於這種行爲一般在處罰的時候也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辦理,但如果在預備的過程中而停止了犯罪,那麼一般當事人是可以免除相應的責任,所以,不合法的事情作爲一個合法的公民千萬不要做,不然就會付出相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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