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非法集資的錢如何要回來?
當代社會,非法集資是一種嚴重損害他人的財產以及社會上公共利益的行爲,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有很多非法集資的受害者,因此他們都比較關注一個問題,就是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非法集資的錢如何要回來?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非法集資到底是如何定義的呢?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爲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裏“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衆,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四個條件”: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
(四)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個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單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
1、朋友圈內集資到底是不是非法集資?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羅國良副庭長稱,“向社會公衆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是認定非法集資的必要條件。有的人員沒有向社會公開宣傳,而是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這種情形之下,由於集資對象具有特定性,限定於親友圈或者單位內部人員等有限範圍之內,不是“社會公衆”,因此不符合非法集資的社會性特徵。這種“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爲不屬於非法集資。
2、民間借貸跟非法集資有啥區別?
一個人要做生意、買房,向周邊親戚借錢,是一回事;向社會廣告宣傳某項目賺錢,收了許多人的錢,從規定上來看,是另一回事。
所以,民間借貸古已有之,向親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間借貸,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金融活動,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沒“非法集資”一說。但是,一旦通過現代媒體廣而告之,個人吸收存款的對象超過30人以上,就可視爲非法吸收公衆存款。
3、比較常見的非法集資的形式都有哪些?
(一)投資理財領域。近兩年來,各地出現大量以投資理財諮詢爲名從事各類金融業務活動的公司,如投資諮詢、非融資性擔保、第三方理財、財富管理等,常常打着投資理財的旗號,承諾無風險、高收益,公開向社會發售理財產品吸收公衆資金,甚至虛構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直接進行集資詐騙。
(二)p2p網絡借貸。在這裏提醒廣大投資者,p2p網絡借貸屬於信息中介機構,只能進行“點對點”、“個人對個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當信用中介,投資者簽訂借款合同的對象不能是平臺本身;p2p本質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資金,屬於較高風險類的投資,需要投資者具備相應的風險意識、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要警惕“擔保”、“保證收益”類的宣傳,警惕一些通過論壇、網帖、甚至街頭路邊、市場集市等線下渠道以“p2p”名義招攬客戶的機構組織和人員。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突破社員制、封閉性原則,超範圍吸收農民資金卻未用於農業生產,而是高息放貸賺取息差,資金鍊斷裂、暴力催債、“跑路”事件等頻頻發生。此類案件主要涉及河北、江蘇、遼寧、河南、山西、山東等地,個別地方已經出現行業性風險。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或由原先開辦擔保公司、投資公司的經營者發起設立,或以合法身份爲幌子,仿照銀行外觀設立營業網點,通過代辦員、業務員廣泛吸收農民存款,欺騙性極強,嚴重損害了農民利益,影響農村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四)其他領域。比如,在房產界中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以轉讓林權並代爲管護、以代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比如,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比如,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爲名非法集資。
二、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非法集資的錢如何要回來?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該《意見》第八條:關於跨區域案件的處理問題規定: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可以由不同地區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別處理。對於分別處理的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應當按照統一制定的方案處置涉案財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處置涉案財物,構成瀆職等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首先對於非法集資的錢被查封扣押以及凍結的,通常在訴訟終結之後,會將這些查封扣押凍結的錢返還給集資當事人,當然在這個過程中可能會涉及到一些比例問題。具體的大家可以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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