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有什麼區別
一、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有什麼區別
(一)在犯罪構成上,綁架罪的構成不僅要求有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爲,而且要求有勒索財物或滿足行爲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與此相應的勒財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實行行爲。而非法拘禁罪僅要求行爲人具有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二)在主觀上,表現爲行爲人主觀犯意的目的和故意的內容不同。綁架罪的主觀動機是勒索錢財或其他非法利益,綁架扣押人質只是實現主觀目的手段,而非法拘禁罪主觀意圖就是爲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三)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對被害人人身自由限制性程度不同,使用方式方法(手段)也有差異。在綁架案中,行爲人一般都採取超強度的暴力等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無法反抗和不敢反抗,一般在被害人擄離住所置於偏僻荒野之處,給被害人的心理造成極大恐慌。而非法拘禁罪一般表現爲行爲人低強度限制人身自由。
(四)在案件發生的因果關係上,前者表現爲行爲人和被害人之間一般沒有恩怨和其他往來,行爲人的目的就是通過綁架的實施達到勒索錢財的目的,或通過扣押人質獲取其他非法利益,而後者較多的表現爲行爲人與被害人之間因糾紛和其他利害關係而產生,在案發的起因上,被害人往往有過錯。此外兩者在責任主體的要求上和量刑上都存在很大差異。
二、如何確定綁架罪犯罪嫌疑人
一般說來,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的綁架案件,犯罪嫌疑人對事主的家庭經濟狀況比較瞭解,知道被綁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及體貌特徵;以劫持人質爲目的的綁架,犯罪嫌疑人對事主的職業、身份、地位比較瞭解,也知道被綁架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體貌特徵。根據綁架犯罪的這一特點,綁架犯罪案件發生後,要立即組織力量對事主及被綁架人的家庭或近親屬進行詢問,瞭解他們在各方面的交往情況,從中確定犯罪嫌疑人的範圍。
應當指出的是,在詢問時偵查人員要樹立這麼一個信念,即犯罪嫌疑人肯定是直接或間接的瞭解被害人與事主的情況,或者是與事主有過直接或間接接觸的人,事主一定能夠提供出犯罪嫌疑人的範圍。因此,在詢問排查犯罪嫌疑人的過程中,要認真、細緻、全面,不要有遺漏,範圍要儘量大,然後再進行細緻的排查工作,以免犯罪分子漏網。
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一般行爲人年滿16週歲,同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話,那就是可以構成綁架罪。這點上面,與非法拘禁罪的主體要求是一樣的。所以一般未滿16週歲的話,對綁架行爲是不負責的。但要是因綁架致人重傷、死亡的,法律中規定應該以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故意殺人處理,這個時候對行爲人年齡上的要求就有可能降低到14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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