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受害者認定規定是什麼
1、非法集資罪的受害者人數和來源的司法認定
非法集資罪中,關於“社會公衆”的認定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下列情形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爲,應當認定爲向社會公衆吸收資金:
(一)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資金爲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爲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吸收資金的。
2、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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