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是怎麼樣的?
一、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是怎麼樣的?
根據《刑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 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時候,之前羈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管制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羈押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但只限於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
二、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 簡易程序轉爲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爲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三、有期徒刑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爲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覈准。
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爲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爲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執行死刑。
第五十一條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爲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四、有期徒刑的刑期從什麼時候計算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實行勞動改造。服刑期間,確有真誠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符合一定條件的,也可以假釋。
對於有期徒刑的刑期可以由先行羈押的時間折抵的,是由於公安機關立案到檢察院提起公訴到法院判決這一程序的時間過長,但不先行羈押又可能使犯罪嫌疑人逃脫或者危害社會。因此,提出先行羈押的時間來折抵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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