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詐騙罪與刑事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民事欺詐行爲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一方當事人故意以不真實情況爲真實的意思表示,使對方陷於錯誤認識,從而達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關係的不法行爲。兩者都可表現爲在經濟活動中採用欺騙方法取得對特定財物的不法佔有狀態,主要區別在於:
一是民事欺詐行爲的當事人採取欺騙方法,旨在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並與其交易從而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不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而詐騙罪實施欺騙的目的是讓對方陷於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從而達到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二是民事欺詐行爲人在簽訂合同之後,總會以積極的態度創造條件履行合同;詐騙行爲人根本無履行誠意或履行能力,即使有一點履行合同的行爲,也是象徵性的“虛晃一槍”。
三是民事欺詐行爲人爲了減輕責任可能進行一定程度的辯解,但不會逃避承擔責任;而詐騙行爲人則是要使自己逃避承擔責任,最終使對方遭受損失。
其中,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是二者相區分的關鍵所在。除非常典型的情況下,非法佔有的目的通常都是根據一定的客觀事實來推定的。儘管“非法佔有目的”屬於行爲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但它必然通過一系列外化的客觀行爲表現出來,我們可以根據其客觀行爲表現以及行爲效果推定行爲人的主觀心理態度。
一般來講,藉助合同實施詐騙犯罪的行爲,在訴訟證明和司法認定非法佔有目的過程中,須綜合考慮、審查分析以下幾個要素:
1、要看合同主體身份是否真實;
2、要審查行爲人有無履約能力;
3、要審查行爲人有無採取詐騙的行爲手段;
4、要審查行爲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動;
5、要審查行爲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6、要審查行爲人的履行態度是否積極;
7、要審查行爲人對財物的主要處置形式;
8、要審查行爲人的事後態度是否積極。
民事欺詐行爲與詐騙罪有比較明顯的區別,首先看是否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民事欺詐行爲不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而詐騙罪最終就是要非法取得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另外民事欺詐行爲屬於民事上的違法行爲,而詐騙罪屬於犯罪行爲,行爲人要收到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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