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選舉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破壞選舉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行爲人的行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
(二)以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
(三)僞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產生不真實的選舉結果或者強行宣佈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
(四)聚衆衝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會場秩序,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
二、哪些行爲會構成破壞選舉罪?
結合具體的司法實踐,破壞選舉或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方式有多種多樣,既可以表現爲積極的作爲如以暴力妨害,又可以表現爲消極的不作爲如故意漏登選民名單。歸納起來,主要是:
(一)暴力手段,即對選民、代表及其工作人員採取毆打、捆綁等人身傷害的手段或者搗亂選舉場所,砸毀選舉設施進行破壞;
(二)威脅手段,即以暴力傷害、毀壞財產、揭露隱私、破壞名譽等相要挾,對選民、代表及有關工作人員實施精神強制進行破壞;
(三)欺騙手段,即虛構事實,散佈、擴散各種謠言或隱瞞事實真相,以混淆視聽進行干擾破壞;
(四)賄賂手段,即利用金錢、財物或者其他物質利益甚或女色勾引、收買選民、代表或有關工作人員以進行破壞;
(五)僞造選舉文件,即僞造選民證、選票、候選人的情況資料、選舉文件進行破壞;
(六)虛報選舉票數,即對選民、代表的投票總數、贊成票數、反對票數、棄權票數等進行以少報多或以多報少的虛假報告進行破壞;
(七)其他手段,如撕毀選民名單、候選人情況;在選民名單、候選人名單、選票上塗寫侮辱性詞句;對與自己不同意見的選民、代表進行打擊報復;等等。
選舉必須是按照人民自由的意願來進行確定的,如果有人員通過賄賂或者是通過其他的違法的途徑使選舉結果產生,那麼也是一種不真實的選舉結果,所以必須要按照《刑法》當中的破壞選舉罪論處。
-
故意傷害罪的鑑定多久出來
7日內。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
-
查扣的淫穢物品是否隨案移交
不需要。《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明確規定:對查獲的下列不宜隨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隨卷保存,但應當拍成照片存入卷內,原物由公安機關妥爲保管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移送主管部門處理或者銷燬:(一)淫穢物品;(二)武器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
-
現在扒竊罪可以不起訴嗎?
一、現在扒竊罪可以不起訴嗎?不構成立案標準的話,就可以不進行起訴。對於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有相關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
-
入室盜竊和盜竊有什麼區別?
一、入室盜竊和盜竊有什麼區別?入室盜竊和盜竊是有區別的。入室盜竊是盜竊的一種從重處罰的行爲,但是入室盜竊也構成盜竊罪。入室盜竊屬於盜竊罪中的一般情節,根據《刑法》中的規定,只要有入室盜竊的行爲,那麼一律認定爲盜竊罪,所以是並不存在入室盜竊罪的,入室盜竊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