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法關於串通投標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串通投標罪司法解釋,串通就是互相勾結,爲了達到共同目的而損害他人利益,是極其不道德的行爲,投標人與招標公司串通一氣,會給國家和集體財產造成巨大損失,違法數額超過十萬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還有,雖未達到數額,但多次串通,屢教不改的。其他違法情節投標特別嚴重的。下面本站小編就爲您詳細介紹。
投標法關於串通投標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第二百二十三條 【串通投標罪】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二、第七十六條 [串通投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四)採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八十八條 本規定中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第八十九條 對於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九十條 本規定中的立案追訴標準,除法律、司法解釋、本規定中另有規定的以外,適用於相應的單位犯罪。
第九十一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數。
三、《關於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爲的暫行規定》(節錄)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建設工程承包、成套設備或者其他商品的購買、企業承包經營和租賃經營、土地使用權出讓、經營場所出租等領域進行招標投標中的串通招標投標行爲。
1、本規定所稱招標,是指招標者爲購買商品或者讓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通過發佈招標通知或者投標邀請書等形式,公佈特定的標準和條件,公開或者書面邀請投標者投標,從中選擇中標者的行爲。實施招標行爲的人爲招標者,包括項目主辦人和代理招標活動的中介機構。
2、本規定所稱投標,是指投標者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出自己的報價及相應條件的行爲。實施投標行爲的人爲投標者。
3、本規定所稱串通招標投標,是指招標者與投標者之間或者投標者與投標者之間採用不正當手段,對招標投標事項進行串通,以排擠競爭對手或者損害招標者利益的行爲。
第三條 投標者不得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實施下列串通投標行爲:
(一)投標者之間相互約定,一致擡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
(二)投標者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輪流以高價位或者低價位中標;
(三)投標者之間先進行內部競價,內定中標人,然後再參加投標;
(四)投標者之間其他串通投標行爲。
第四條 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相互勾結,實施下列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的行爲:
(一)招標者在公開開標前,開啓標書,並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者,或者協助投標者撤換標書,更改報價;
(二)招標者向投標者泄露標底;
(三)投標者與招標者商定,在招標投標時壓低者或者擡高標價,中標後再給投標者或者招標者額外補償;
(四)招標者預先內定中標者,在確定中標者時以此決定取捨;
(五)招標者和投標者之間其他串通招標投標行爲。
第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進行串通招標投標的,其中標無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節錄)
第五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串通投標成功的,或通過行賄手段招標的,都屬於無效招標。可以追究單位主管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的責任並處以罰款,還可以追繳其違法所得,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在兩年之內,不準再次投標,工商管理機關有權取消其營業執照。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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