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執罪公安立案後還能改自訴嗎?
雖然國家將拒執罪定位爲公訴案件可以讓國家機關作爲被侵犯公民的保障,但是與此同時也有可能導致許多公民因爲國家機關不作爲行爲而引發了另一方面的侵害,而公訴的弊端可以由自訴案件來彌補。但是,拒執罪公安立案後還能改自訴嗎?
一、拒執罪公安立案後還能改自訴嗎?
如果公安已經立案對拒執罪提起公訴就不能改爲自訴了,但是符合條件的公民也可以對拒執罪直接提起自訴。
拒執罪提起刑事自訴的條件有兩個:
1、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來說,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了下列八種行爲之一: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爲,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2)僞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衆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2、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拒執罪只要被國家機關受理並且已經由公安機關立案並且轉交給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就不能再由公民提起自訴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因爲公訴與自訴之間隨意轉換很容易導致司法秩序的混亂而損害社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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