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聚衆淫亂罪是怎麼處罰的

法律2.36W
聚衆淫亂罪是怎麼處罰的
聚衆淫亂罪是如何認定的

正確認定聚衆淫亂罪,需要劃清本罪與組織賣淫罪、容留賣淫罪的界限:

1、本罪與組織賣淫罪的界限

兩罪都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而且客觀表現上也具有相似之處。本罪是一種聚衆犯罪,而後罪組織賣淫行爲也具有聚衆性。兩罪的區別主要在於:

首先,犯罪主體不同。組織賣淫罪處罰的是賣淫活動的組織者,而本罪犯罪主體除了首要分子以外,還包括多次參加者。

其次,本罪主觀上以尋求空虛下流的精神刺激爲動機,而後罪行爲人的實施組織賣淫行爲多爲利益所趨。

第三,組織他人賣淫所控制的淫亂活動以賣淫嫖娼爲內容,因此限於男女之間的性行爲。而本罪不具有賣淫嫖娼的成分,淫亂活動並不限於男女之間不正當的性行爲。

2、本罪與容留賣淫罪的界限

兩罪侵犯的同類客體都爲社會管理秩序,由於兩罪在表現形式上相互交叉,從而造成認定犯罪性質上的困難。區分二者的關鍵在於:

首先,犯罪客觀表現形式不同。本罪聚衆淫亂行爲一般是行爲人自己與他人姦淫,也有的是拉攏、慫恿他人之間搞淫亂活動,但不具有使人賣淫的情形;後罪在客觀上表現爲容留他人向行爲人以外的第三人賣淫,而非供行爲人姦淫。

其次,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容留賣淫罪的主觀故意在於爲他了提供賣淫場所,而本罪的主觀故意在於進行與賣淫無關的淫亂活動,並不在於促成他人賣淫。

現實中要是公民構成聚衆淫亂罪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爲聚衆淫亂被判刑,社會影響會非常惡劣,即使是出獄了,也會受到大衆的歧視或排擠。如果只是參與了這類行爲,但是不屬於組織者、積極參加者的,一定要儘快委託專業的辯護律師進行辯護。